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10月15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23日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5年8月29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增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南郊水库、北郊水库”和第三款中的“调整”。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社区”。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五、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设立隔离设施”后增加“并定期进行维护”。
六、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一级A类排放标准”后增加“有越域排放条件的,应当越域排放,不具备越域排放的,应当通过人工湿地等深度处理”。
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第二款“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前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取水统一调度”。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三)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四)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五)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六)未在指定区域倾倒生活垃圾;(七)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八)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九)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十)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十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十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十三)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十四)使用爆炸、电击、有毒物质等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方法或者非法渔具捕鱼;(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十六)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开发房地产,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等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四)铺设输送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及与市政公共设施无关的污水管网;(五)贮存、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七)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矿、采石等活动;(八)葬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九)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十)设置油库;(十一)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内库区垃圾等漂浮物清捞、水面巡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在“规划报批”后增加“排污口设置”。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删去“设置入河排污口”和“及生活垃圾”。第六款改为第七款,删去其中的“种植业使用化肥、农药的指导”。第七款改为第八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建、财政、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新蒲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十六、对部分条文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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