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13日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7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文物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五、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
六、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七、第二十三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修改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监察机关”修改为“其他有权机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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