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3-13 15:53:43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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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13日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25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第二、三、四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三、将第八条(原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市区内除第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燃放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整。

在限制燃放区内,自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可以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夕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分;

(二)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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