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5年12月28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
(2022年1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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