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5月25日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5年02月27日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三、删除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的“各级”,在其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在“代理院长”前增加“代理主任”。
四、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五、删除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前的“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前的“补充任命的”;“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中的“通过”修改为“任免”。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八、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九、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各级”修改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在“审判机关”前增加“监察机关”。
十一、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在“人民法院副院长”前增加“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三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十三、条例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统一修改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统一修改为“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
十四、本修正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和进行宪法宣誓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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