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借条写了一个数,实际到账却少了,这种差额往往就是砍头息。很多人以为借条金额就是还款金额,法律并不支持预先扣息。只要借款人能证明实际收到的钱少于借条记载,本金就应当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利息也要重新计算。下面小编将从认定标准和含义两方面说明。
砍头息本金的认定标准,核心是看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多少钱,而不是只看借条、欠条或收据上写了多少。
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服务费、平台费、咨询费等,如果没有真实对应的服务,法院通常会认定这部分属于变相预扣利息,应当从借条金额中剔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实践中,常见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出借人转账时直接少转,借条写10万元,实际只转9万元,差额1万元作为预扣利息。此时本金按9万元认定,利息也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
第二种是出借人先全额转账,借款人收款当天或短时间内又转回一部分钱作为利息、手续费。
这种回流资金如果与放款时间紧密相连,且借款人并未真正占有使用,也会被认定为砍头息,本金同样要扣减。
借款人如果主张存在砍头息,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收款凭证、聊天记录、还款流水等证据。出借人如果坚持按借条全额主张本金,应当证明其已经足额交付借款。如果无法证明实际交付金额,法院一般会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已经多付的利息,如果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借款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抗辩,请求依法抵扣或返还。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先把一部分利息从借款本金里扣掉,借款人实际拿到的钱少于借条或合同约定的金额。
通俗说,就是钱还没真正借出去,利息就已经被扣走了。借款人虽然签了全额借条,却未能完整占有和使用全部资金,还要按全额本金还本付息,这会明显增加融资成本。
利息本质上是借款人使用资金期间支付的对价,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占用的本金和实际使用时间为基础计算。如果利息提前从本金里扣除,借款人没有实际使用那部分资金,却要为它支付利息,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禁止这种做法,正是为了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变相提高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需要注意的是,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并不只表现为放款时少转钱。如果出借人以保证金、管理费、审核费、服务费等名义扣款,但并未提供真实服务,且资金最终仍由出借人或其关联方取得,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还款时,已付款项通常先抵扣实现债权费用、利息,再抵扣本金,不能简单认为每还一笔钱就全部减少本金。
综上所述,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借条金额不能当然等同于本金,预扣利息、变相扣费都可能被依法剔除。借款人应保存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出借人也应按实际交付金额计息。发生争议时,可依法主张调整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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