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服务越来越常见,很多人被收取高额服务费后才发现成本远超预期。20个点的服务费到底合不合法,签了合同却没拿到钱还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梳理助贷收费的法律边界和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助贷公司收取贷款金额20%的服务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助贷业务中所有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包括利息、增信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都必须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统一计算,年化利率不得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如果一笔贷款本身的年化利率已经达到百分之十几,再加上20%的服务费,综合融资成本必然远超24%的红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从服务实质来看,20%的服务费也明显背离合理区间。市场上助贷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在贷款金额的2%至5%之间,复杂业务最高也不超过10%。如果助贷公司仅提供了简单的信息匹配或材料递交服务,却收取高达20%的费用,很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明确要求,助贷机构不得在放款前后以服务费、包装费、加急费等名义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必须通过持牌贷款机构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中统一披露。
如果助贷公司绕过持牌机构私自收取20%服务费,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
助贷合同签了但未放款,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和具体条款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助贷服务合同而言,这类合同属于居间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助贷公司协助借款人匹配贷款机构、准备申请材料等中介服务。只要合同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与实际是否成功放款没有必然联系。
一、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成功放款作为支付服务费的前提条件,那么未放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无需支付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二、如果助贷公司已经收取了费用但未能促成放款,借款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
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放款为付款前提,但助贷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比如未能成功匹配贷款机构或未能协助完成贷款审批,借款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助贷公司在签约时存在虚假承诺,如明知借款人资质不符合条件却承诺百分百放款,以此诱导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借款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合同存在欺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费用。
综上,助贷服务本身并不违法,但高额收费和虚假承诺需要高度警惕。借款人在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服务费标准和放款条件,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和支付凭证。如果遭遇不合理收费或未放款却被索要费用,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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