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并不是简单地“免责”或“减责”,而是按照年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法定程序分别处理。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情形下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实施的不是上述八类犯罪,同样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免责”并非无条件,而是建立在法律明确划定的年龄和罪名范围之上。
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适用这一从宽规则。司法处理中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是否初犯、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成年犯罪都会免除处罚。
少管所并没有被取消。人们常说的“少管所”,在法律上对应的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它属于监狱的一种类型,接收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罪犯。
也就是说,只有未成年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后,才可能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它不是普通学校,也不是专门学校,更不是所有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被送进去的地方。
公众容易产生误解,主要是因为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已经被专门矫治教育取代。过去,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能适用收容教养。现行法律已经将其调整为专门矫治教育。
这一措施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在专门学校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专门学校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不能混同。专门学校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专门教育安排,主要面向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目的是教育、矫治和挽救。未成年犯管教所则属于刑罚执行机关,针对的是已经被法院定罪判刑的未成年罪犯。两者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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