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自行承担风险的说法,参加运动签免责书,户外活动写后果自负。很多人以为签了字就万事大吉,也有人担心签了就没法维权。其实法律上对这类承诺有明确规则,签了不一定有效,没签也不一定担责。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把这两个问题讲清楚。
自行承担风险在法律上对应的是自甘风险规则,意思是当事人明知某项活动存在一定危险,仍然自愿参加,如果因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受到损害,原则上需要自己承担后果,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则的核心要点有几个:
(一)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拳击、登山等对抗性或竞技性活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风险不适用这条规则。
(二)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对活动风险有认知能力,不是被强迫或欺骗参加。
(三)造成损害的原因必须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如果损害来自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可以追究组织者责任。
(四)其他参加者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要赔偿,正常对抗中的一般过失不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甘风险不是万能免责牌。如果对方恶意犯规、明显超出活动合理范围造成伤害,比如比赛中故意肘击、飞铲等,仍然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因自甘风险而免除,场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配备必要救护措施等情况,组织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自行承担风险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签署主体、内容合法性、意思表示真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诺书在以下情形通常有效,签署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真实自愿签署,内容仅涉及对活动固有风险的确认和一般过失的免责,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在户外徒步活动中,参与者签署承诺书确认自身健康状况、了解活动风险、同意在队友无过错情况下自行承担意外后果,这类内容通常会被认可。
但以下情形承诺书无效:
(一)免除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任何试图通过承诺书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免除法定责任。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工伤自负承诺书,因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即使签署了承诺书,如果对方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承诺书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如果承诺书是在被威胁或误导的情况下签署,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
综上所述,自甘风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规则,但仅限于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承诺书是否有效要看内容是否合法,免除人身伤害和法定责任的条款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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