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仅设置两类法定继承顺序,不存在第三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继承优先按照顺位逐级开展,有前序继承人存在时,后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法定分配以均等分配为基础原则,结合继承人实际情况可依法适度调整,保障继承权益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仅设置两个继承顺序,不存在法律层面规定的“第三顺序继承人”,具体顺序及范围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三类主体:配偶、子女、父母
对主体范围的具体说明: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平等不受身份影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根据《民法典》继承规则补充: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包括三类主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主体范围的具体说明: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补充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法律仅规定两个法定继承顺序,不存在“第三顺序继承人”,如果既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没有受遗赠人的,遗产最终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二、法定继承人的分配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分配规则可以细化为:
1.一般规则:同一顺序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均等,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调整规则:
应当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比如无独立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且缺乏劳动能力(比如未成年人、重病老人)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必须多分。
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比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主要劳务扶助),或者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起居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本身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却拒不履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协商例外:只要所有同一顺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均等比例分配,按照继承人协商的结果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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