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分不清报案受案立案之间的区别,不清楚到派出所提交材料之后需要经历哪些步骤。不少当事人拿到报案回执就认为案件已经立案,后续因为流程认知偏差产生很多误解。小编结合现行公安办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掌握正规报案立案的全部环节。
群众前往派出所办理报案,需要按照法定流程依次推进,整个过程分为多个前后衔接的步骤,并不是提交材料就可以直接完成立案。
一、接报案登记
报案人可以选择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陈述事实,提交自身掌握的证据材料,工作人员完成信息记录之后,应当出具接报案回执,报案人可以凭回执查询案件办理进度。
二、受案审查
派出所接收案件线索之后,会核对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区分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对案件线索开展初步核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线索初查
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办案单位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等方式开展初查,初查阶段不会采取限制人身或者财产的强制措施。
四、立案审查
结合初查获取的全部材料,判断是否满足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查期限完成审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审查时限。
五、结果告知
经过审核之后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需要向控告人出具书面文书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派出所完成前期接报与初查之后,想要实现正式刑事立案,不能由办案民警直接决定,需要履行完整的内部审批程序,只有全部程序走完,案件才算真正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正式立案需要同时满足存在有证据支撑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本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派出所正式立案程序如下:
一、整理核查卷宗材料
派出所办案人员完成线索核查之后,汇总全部调查获取的证据以及相关记录,梳理形成完整卷宗,核实是否已经全部满足立案的三项基础条件。
二、报送立案审批
办案人员撰写立案请示文书,连同卷宗一并报送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派出所本身没有独立的立案审批权限。
三、作出审批处理
负责人结合卷宗材料开展审核,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生成正式立案决定书,案件正式进入侦查程序,办案单位可以开展各类刑事侦查工作,依法采取传唤,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审批之后如果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有控告人的案件需要按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当事人救济途径
控告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以及复核,维护自身的救济权利。很多群众会混淆受案和立案,拿到报案回执仅代表公安已经接收线索,不等于已经完成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综上,派出所报案分为接报受案初查立案多个环节,正式立案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拿到报案回执不等于立案,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复核,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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