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办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系统会留存过往婚史记录,但不会对外公开披露,仅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可以查询,不会随意向配偶以外的人员公示。普通人办理初次或再婚登记,都需要准备法定基础证件及对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通过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核验当事人的过往婚姻记录。系统内部会完整留存每一段婚姻的登记、解除信息,这是办理再婚登记必须完成的审核流程,是保障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基础环节。
婚姻登记工作有着严格的隐私保护规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婚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婚史信息属于个人私密信息,不会对外公示,普通社会人员无法随意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及婚史内容。
办理再婚登记的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主动向一同办理登记的配偶完整披露过往婚史细节。登记环节仅核验当事人当前处于无配偶的合法状态,不会口头告知或公示具体的婚姻次数、离婚时间等私密信息。
当事人的户口本婚姻状态栏目,是婚史信息对外体现的主要载体。此前未更新户口本信息的,户口本会显示原有婚姻状态,更新后仅标注已婚状态,不会明确标注二婚或多次婚姻记录,不会造成信息外露。
只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证件,能够查询对应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无关人员无权调取、查阅他人的婚史信息,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婚姻隐私与个人权益。
结婚登记除了需要双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3张外,还需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应的材料: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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