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宅基地确权进入收官攻坚阶段,全国统一执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心政策延续一户一宅原则,严格管控新增违建,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登记到户,户主为使用权人,家庭成员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
2026年是全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收官攻坚之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自然资发217号文件于2026年1月起在全国统一落地执行。这份文件针对农村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化解路径,同时多地同步上线线上办理通道,符合条件的农户无需反复跑腿,在家即可完成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平原和城郊地区一般为一百二十到一百五十平方米每户,山区和丘陵地区一般为一百五十到二百平方米每户。这条规定是宅基地管理的根本大法,任何地方政策都不能突破。
关于未批先建的补办确权,2026年政策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守底线的原则。房屋建成时间在2020年7月3日之前,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格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禁建区域的,可以进入补办流程。2020年7月3日后未批先建的,原则上不予补办,需按违建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确权登记时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登记,确保权利主体一致,这就是房地一体原则。
超面积问题按历史时期分段处理。根据相关政策,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1982年至1987年建成的,按批准面积确权,超占部分在证书附记栏注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严格按当地面积标准确权,超占部分不予确权。
宅基地确权原则上应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写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土资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登记时不仅登记户主信息,还会登记其他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情况详细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
写上全体家庭成员名字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体现了宅基地权益是整个家庭共有的,保障了所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登记全家名字能明确权益归属,避免日后因权益不明产生纠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实际上确权登记时一般以户主为使用权人记载在证书上,其他家庭成员的信息会在登记簿和附记栏中体现。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这种方式既明确了户主的使用权,又保障了全家成员的共有权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精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申请时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部分地区允许申请添加共有人。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家庭成员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将更多人名字登记在确权证书上。申请时需确保符合当地宅基地管理及确权的相关政策,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经村级确认和公告无异议后办理。
一户多宅情形下的成员登记也有明确规则。根据国土资发191号文件,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确权登记出现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原确权登记机构提交更正申请,提供身份证明和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说明错误详情及更正理由,请求重新核查并修正登记信息。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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