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订立合同及无权处分订立合同三种情形。合同效力认定需综合主体资格、代理权限、处分权能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的追认程序、善意相对人权利保护等规则进行判断。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典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身认知能力订立合同,如未成年人订立大额买卖合同,该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生效。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未获授权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追认期限为相对人催告后三十日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同样构成效力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没有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如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有效;否则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物权变动。
4、表见代理虽属特殊情形但需单独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如果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持有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即使行为人实际无权代理,合同仍直接生效。此情形虽最终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初始状态具有效力待定特征。
1、合同效力认定需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同时满足上述三要件,应当认定有效;如果欠缺任一要件,则可能构成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2、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需把握追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追认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明示需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默示则通过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等方式表示同意。追认期限为相对人催告后三十日,逾期未追认的视为拒绝。如果相对人在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不生效。
3、善意相对人权利保护是重要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对方存在效力瑕疵,如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法律赋予其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平衡双方利益。此规则要求认定时需审查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合同效力认定需区分不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自始有效,相对人不得再主张撤销;如果被拒绝追认,则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存在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性;与可撤销合同相比,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意志而非法院裁判。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三种效力状态,避免将效力待定错误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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