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设有严格限制,即使双方均表示自愿,只要其中一方未满十四周岁,另一方即可能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此例外适用条件极为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款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也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年龄,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如果男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方发生性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系恋爱关系、偶尔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认为是犯罪。但该例外仅适用于男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形,且需综合全案判断。
若男方已满十六周岁,即使女方“自愿”,只要其未满十四周岁,男方仍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不承认幼女具有性同意能力,所谓“自愿”在法律上无效。
对于双方均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年龄认定以实际出生日期为准,身份证、户口本等官方记录具有优先证明力。谎报年龄、隐瞒真实情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双方自愿”并非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性同意年龄为十四周岁。任何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均构成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具备一定性认知能力,但法律仍对其性行为进行限制。如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胁迫、欺骗等手段促成“自愿”,仍可能构成强奸或其他性侵犯罪。所谓“自愿”必须建立在平等、清醒、无操控的基础上,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在双方均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形下,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学校、家庭及司法机关有权介入,采取教育、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等措施,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传播、拍摄相关影像资料,即使由当事人自行录制,也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之所以否定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合法性,目的在于保护其身心发育、避免过早卷入复杂情感与生理风险。国家通过设定同意年龄,确立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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