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典型犯罪,其立案门槛并非仅看金额,还需结合人数、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个人吸收存款达20万元以上,或对象30人以上,即可刑事立案;单位标准为100万元或150人以上。退赔范围包括本金及合理利息,但不包括高息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除金额和人数外,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集资参与人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即使未达上述数额或人数标准,也可依法立案。这体现了刑法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保护。
该罪名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者缺一不可。
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对象特定,一般不认定为本罪。但如果明知亲友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而放任,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转化为亲友,仍可能被纳入犯罪评价范围。
退赔款的范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确定。该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折抵本金。这意味着,退赔的核心是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本金损失,而非保障其预期收益。对于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属于高息,不仅不予保护,还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司法实践中,退赔范围通常限于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且未收回的本金。如果已收回全部本金,即使曾获得高息,也不再享有退赔请求权。法院在处置涉案资产时,会优先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剩余部分才用于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行为人主动退赔全部或部分款项,可作为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退赔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仅影响刑罚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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