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既遂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了其犯罪行为,并达到了犯罪目的;而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或达到犯罪目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两种情况,在法律后果上有所区别。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法律后果?
在处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判断。对于已经完成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既遂犯来说,他们通常会面临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而对于那些虽然有犯罪意图并已经开始实施但最终未能得逞的未遂犯,则考虑到其行为尚未导致实质性危害,在量刑上可能会比照既遂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法》还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何对待未遂犯提供了明确指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一人既遂的,全体为既遂;部分未遂的,按照各自的行为定罪量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如何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手段获取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案件判决依据的一项原则。该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侵害,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一旦发现有非法取证行为,相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并且禁止将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用于证实案件事实。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基于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得到妥善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否封存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成年犯的记录都会自动封存,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与既遂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后果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确定犯罪性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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