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诉讼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低成本优势。如果当事人不理睬诉前调解,可能面临程序推进受阻、诉讼成本增加等后果。而关于是否需要主动联系调解员,法律虽未强制要求,但积极配合是推动纠纷解决的关键。
诉前调解是法院在立案前为当事人提供的纠纷解决途径,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如果当事人不理睬诉前调解,首先会导致调解程序无法正常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这意味着,不理睬调解不会直接导致案件被驳回,但会失去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会。
不理睬诉前调解可能增加诉讼成本。调解阶段通常不收取诉讼费,且周期较短。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案件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需缴纳诉讼费并经历完整的审理流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均会显著上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等措施。虽然实践中此类措施较为少见,但拒不配合调解可能影响法院对当事人态度的评价。
不理睬诉前调解可能影响纠纷解决效率。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可自主协商解决方案。如果一方拒绝参与,另一方需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而诉讼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可能导致纠纷解决周期延长。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这种延迟可能进一步加剧矛盾。

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主动联系调解员,但积极配合是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除外。这表明,调解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意愿为基础,但一旦进入调解阶段,当事人应履行配合义务。
主动联系调解员有助于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需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时间、地点及方式。如果当事人不主动联系,可能导致调解员无法及时安排调解,进而延长纠纷解决周期。此外,主动联系调解员可表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诚意,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从法律义务角度分析,当事人虽无需强制主动联系,但应响应调解员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应及时回应,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调解失败。
主动联系调解员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充分表达诉求,调解员会从中协调平衡双方利益。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参与,可能错失提出合理主张的机会,甚至导致调解结果偏向另一方。因此,从权益保障角度出发,主动联系调解员是明智之举。
诉前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机制,不理睬调解可能面临程序受阻、成本增加等后果,而主动联系调解员虽非强制义务,却是推动纠纷解决的关键。当事人应正确认识诉前调解的价值,积极配合调解程序,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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