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自由原则下,离婚并非绝对无限制的行为。法律通过设置特定情形下的离婚限制,既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也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下面小编将系统梳理民法典中不予离婚的八种情形,并解析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诉时间规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八种情形下法院可能不予准许离婚:
1. 女方特殊生理期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规定旨在保护女性生理脆弱期及胎儿、婴儿权益。例外情形包括: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如男方非亲生父亲)。
2.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的短期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旨在避免诉讼滥用,给予夫妻冷静期。
3. 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等)除外。此规定维护军队稳定,保障军人家庭权益。
4. 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核心标准。双方仅因生活琐事矛盾,或存在和好可能,法院通常不予准许离婚。
5.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障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医疗、监护问题未妥善解决,法院一般不准离婚。此规定防止弱势方权益受损。
6. 被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请求撤销婚姻而非离婚。撤销婚姻后,婚姻自始无效。
7. 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权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8. 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需通过法院认定程序解决,而非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诉时间规则如下:
1. 一般情形
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秩序,避免当事人频繁诉讼。
2. 例外情形
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等),原告可不受六个月限制,随时再次起诉。新情况、新理由需由原告举证证明,且需达到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程度。
3. 被告起诉不受限制
被告作为再诉一方,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规定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原告限制而无法及时解决婚姻问题。
4. 分居满一年的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则旨在解决“久调不判”问题,强化分居对感情破裂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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