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15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组织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引言部分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本省”修改为“云南省”。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将第二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五、将第六条中“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修改为“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六、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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