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作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为借款人提供了资金周转的便利,但若因经济波动或突发变故导致无力偿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2026年,借款人若面临此类困境,需明确两种核心关切:一是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债务危机,二是是否可能因无力偿还被认定为骗贷。
房产抵押后无力偿还,借款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化解风险:
1.与抵押权人协商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延长还款期限。
借款人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如经营暂时停滞、突发医疗支出)无法按时还款,可主动联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收入证明、资产清单等材料,说明还款意愿与困难,申请调整还款计划(如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月供金额)。
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为降低不良贷款率,通常愿意与诚信借款人协商,避免进入法律程序。
2.自行出售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
若借款人长期无力偿还且抵押权人同意,可自行寻找买家出售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
借款人出售房产后,所得款项需优先偿还抵押债务,剩余部分归借款人所有。
此方式可避免银行拍卖房产导致的价格折损(司法拍卖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10%-30%),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抵押物被司法拍卖的法定程序与后果:
若借款人既未协商也未自行出售房产,抵押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
法院受理后,会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房产市场价值,并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变现。
拍卖所得优先支付拍卖费用、诉讼费用,剩余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若不足以清偿债务,借款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若有剩余,则返还给借款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若抵押房产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法院会保留一定期限的租金或提供基本居住条件,但借款人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房产抵押后无力偿还是否构成骗贷,需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1.骗贷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要件。
借款人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如伪造房产证)、虚构收入证明(如夸大经营收入)、隐瞒重大债务(如已将房产二次抵押)等,且贷款后挥霍资金、转移财产或逃匿,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可能被认定为骗贷。
2.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资料真实、还款意愿明确,仅因后续经营失败、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则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骗贷。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需支付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可通过协商、拍卖抵押物等民事途径追偿,但无权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审查贷款资料真实性、资金用途、还款记录等证据,区分“主观恶意逃废债”与“客观无力偿还”,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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