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犯罪形态的完成状态,标志着犯罪行为已完全实现法定构成要件,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而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二者在时间节点与法律后果上存在根本冲突:既遂意味着犯罪已终局,中止则需存在于犯罪未完成阶段。
犯罪既遂的核心特征是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分则规定,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各异,如盗窃罪以控制财物为既遂,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为既遂。
一旦达到既遂标准,犯罪即告完成,行为人无法再通过主观放弃或客观行为改变既遂事实。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满足时间性与有效性双重条件:时间上,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有效性上,行为人需主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且该结果未因其他原因独立出现。
若犯罪已既遂,危害结果已现实化,行为人无法再防止已发生的结果,中止的构成要件自然无法满足。
实务中,若行为人在既遂后采取补救措施,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犯罪中止与既遂的界限,本质是对犯罪完成状态的法律评价,既遂后不存在逆转为中止的可能。
犯罪既遂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因缺乏明确的犯罪目的,不适用既遂概念,仅以犯罪成立为评价标准。
客观层面,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犯罪类型不同,具体标准存在差异:行为犯以法定行为完成为标志,如脱逃罪以逃离监管场所为既遂;结果犯需发生法定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既遂;危险犯则要求行为足以造成特定危险状态,如放火罪以足以引发火灾为既遂。
司法实践中,犯罪既遂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构成要件齐备说。
在抢劫罪中,若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即使未造成被害人伤害,仍构成既遂;若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控制财物,则可能成立未遂。这一标准既避免了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主观随意性,也克服了结果发生说的片面性,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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