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区中,一楼业主是否需缴纳电梯费常引发争议。部分业主认为自身未使用电梯,不应承担费用;而物业方则主张电梯属共有设施,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下面将系统梳理法律规则,结合司法实践,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外墙等)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电梯作为楼栋核心共有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属于共有部分费用,原则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这一规则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业主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则,并履行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分摊的原则。
此外,住建部2025年推行的电梯费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电梯费分为基础费(40%)、能耗费(30%)、大修储备金(30%)三部分,其中基础费需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缴纳,进一步强化了费用分摊的法定性。
地方政策层面,部分地方规定规定1-2层业主可按标准的60%缴纳电梯费,或直接免收基础费;电梯不从一楼起始且不连接地下车库,一楼可全免;连接车库,则按80%缴纳。
这些政策体现了法律对低层业主的适度照顾,但并未突破“共有部分费用共同承担”的底线。
因此,在无特殊约定或地方政策的情况下,一楼业主原则上需缴纳电梯费。
从法律层面看,一楼业主拒交电梯费的理由不成立。
电梯作为共有部分,其存在本身即提升了整栋楼的市场价值,一楼业主的房产亦因此受益。
电梯的维护状态直接影响房屋的消防安全、紧急疏散能力,进而影响房产的市场竞争力。
允许一楼业主免缴电梯费,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其他业主可能以类似理由拒绝承担儿童滑梯、健身器材等共有设施的费用,最终损害小区整体利益。
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对一楼电梯费作出特殊约定(如免缴、减缴),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一楼业主能证明电梯从未为其提供实质性便利(如房屋结构独立、无地下车库连接),且与物业协商达成一致,亦可能获得费用减免。
实践中,若一楼业主认为电梯费收取不合理,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及地方政策,确认费用分摊规则;
2. 联合其他业主与物业协商,提出减免申请;
3.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行政调解;
4. 保留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权利义务。
需注意的是,物业已履行电梯维护义务,一楼业主拒缴费用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补交费用、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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