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司法机关披露的金融犯罪案例中,套路贷与朋友骗贷引发的纠纷频发。这些事件暴露出公众对套路贷法律定性及朋友骗贷责任认定的认知盲区。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系统解析上述问题,为受害者提供维权指引。
朋友诱骗他人参与“套路贷”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违法性需结合“套路贷”的本质特征与行为模式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朋友在“套路贷”链条中扮演关键角色,其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诈骗罪的认定
朋友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伪造银行流水、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敲诈勒索罪的适用
朋友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其行为可能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共同犯罪的认定
朋友与“套路贷”团伙存在事先通谋、分工协作的行为,如提供被害人信息、协助制造银行流水、参与暴力讨债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朋友需对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朋友骗取贷款后拒不还款的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双重法律责任,受害者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朋友以欺骗手段使你成为名义借款人,但贷款资金实际由其使用,且你未从中获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贷款合同。
该条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贷款已发放,可同时主张朋友返还贷款资金。贷款合同已生效且你被列为借款人,需先向贷款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再通过民事诉讼向朋友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朋友骗贷行为涉嫌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前,可尝试与朋友协商还款计划,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
协商调解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但需以朋友有还款意愿为前提。朋友拒绝协商或调解无果,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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