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东安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醉驾事故,一名西装男子驾驶车辆接连撞击隔离栏后逃逸,被巡逻辅警截停后竟当街下跪求放过。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4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男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核心要件: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
1. 本案中,男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2. 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连续撞击隔离栏、逃逸等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符合“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特征;
3. 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14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且事故导致公共设施损坏,危害后果显著。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以实际发生重大事故为前提,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可。
本案中,男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醉驾逃逸行为已严重扰乱交通秩序,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1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当因醉驾导致重大事故,则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需根据事故后果、责任认定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1. 基本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于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2. 加重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
其中,“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六十万元以上等。
3. 最重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即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导致伤者因失血过多死亡,即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还会综合考虑自首、立功、赔偿损失等情节。肇事者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能从轻处罚;若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则可能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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