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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安保人员用暗号放行126人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5-12-16 14:36:03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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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的奥特曼贴纸暗号放行无票粉丝案引发社会关注。涉案人员赵某、王某通过安保漏洞,利用临时保安的职务便利,在演唱会期间放行126名无票观众,非法获利19.4万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相关细节。

演唱会安保人员用暗号放行126人构成什么罪?

  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赵某作为承接演唱会验票及安保人员调配业务的负责人,王某负责招揽无票粉丝,二人通过“奥特曼贴纸”作为暗号,指使临时保安李某、许某在检票口放行无票观众。

  这一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谋取利益”的双重结合。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 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许某虽为临时保安,但保安公司明确赋予其核验门票、排除无票人员的职责,二人实际承担了阻止不适格人员入场的职务内容,具有决策权,属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赵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王某作为招揽方,虽未直接参与检票,但通过支配、利诱李某、许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共谋为无票粉丝谋取入场资格,破坏市场公平环境。

  法院认定,赵某、王某的行为符合“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共犯特征,且非法获利19.4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一判决表明,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只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可能构成受贿类犯罪。

法律规定金额达到多少算受贿?

  受贿罪的数额认定需区分主体身份与情节轻重。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情节的,亦以受贿罪论处。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但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幅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判定。

  在武汉暗号放行案中,赵某、王某非法获利19.4万元,虽未达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二十万元标准,但已远超“数额较大”的三万元门槛,且放行126名无票观众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犯罪。

  此外,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但存在多次受贿、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强行索取财物等情节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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