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众分不清律师函与起诉文书的区别,律师函属于诉前正式催告文书,本质是法律层面的警告,不等于已经发起起诉,发送律师函也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步骤。收到律师函不代表强制履行义务,但直接无视会带来多重风险,对方可以完善证据提起诉讼,同时发送律师函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出具,属于民间性质的法律沟通文书,不属于司法机关出具的诉讼材料,只能算作正式的法律警告,和起诉存在根本性区别。起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经过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才会正式启动诉讼流程。
发送律师函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维权方式。权利人既可以先发律师函开展协商,也能够不经过发函环节,直接向法院递交材料提起诉讼。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强制要求起诉之前必须寄送律师函。
律师函承载多重作用,文书当中会列明纠纷事实、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向收函人传递对方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态度。这份文书同时可以固定权利主张的相关事实,留存对方主动维权的书面凭证。
合法送达的律师函,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对方通过律师函明确主张权利,原本计算的诉讼时效就此终止,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当事人不能依靠等待时效期满,规避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
不要将律师函和法院传票混淆。传票是法院立案之后送达的正式文书,标志诉讼程序已经开启。收到律师函仅代表纠纷进入协商催告阶段,不代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二者对应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收到律师函不可以随意置之不理,不理会不会直接免除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会持续放大自身面临的各类风险。律师函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收到函件不代表必须立刻按照对方要求执行,但当事人应当认真核对文书记载的事实。
当事人选择无视律师函,等于放弃诉前协商化解矛盾的机会。多数委托人发送律师函,会留出沟通协商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履行方案、调整责任承担方式。持续沉默会让对方判断当事人没有解决纠纷的意愿,进而启动诉讼程序。
纠纷进入诉讼阶段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消极应对,法院经过合法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缺席庭审,无法开展答辩、举证以及质证工作,很难反驳对方提出的各项主张。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收到的律师函、快递包装、送达记录等全部材料,仔细核对纠纷事实、诉求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及时收集能够支撑自身观点的证据,必要时准备书面回复材料与对方沟通。
不能依靠拒收邮件、销毁函件等方式规避风险。对方保留完整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已经依法送达催告文书,依旧可以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相关凭证还能够在后续诉讼当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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