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

江门一男子在街上打砸被警方控制,该男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5-12-16 14:28:55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您的位置:法头条 > 刑事纠纷 > 刑法知识

近期,广东江门市发生一起男子当街打砸车辆、损毁商铺物品的突发事件。警方通报显示,涉事男子黄某因语言混乱、行为异常被当场控制并送医诊断。下面小编将结合具体案情与现行法律,系统解析这两类法律责任的认定逻辑。

江门一男子在街上打砸被警方控制,该男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通报,黄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且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中,黄某持铁制药碾打砸多辆汽车及商铺物品,持续10分钟并拦截过往路人,其行为已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要件。

  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部分地区标准为2000元以上),则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黄某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其损毁财物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或司法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则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需注意,黄某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刑事责任能力将直接影响罪名认定与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承担责任?

  若黄某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精神疾病导致),其责任承担需遵循“双重责任机制”:

  1. 刑事责任层面,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其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民事责任层面,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特殊规则。

  根据该条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责任。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需严格区分“财产支付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赔偿费用应优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包括其存款、房产等个人资产;若财产不足,则由监护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监护人存在疏于看管、未及时送医等过错,法院可能酌情加重其责任比例,以强化监护职责的司法约束力。

阅读全文

2026年最新刑法知识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