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

男子怀疑邻居摆阵作法要害他,改装射钉枪射杀二人会怎么判?

时间:2025-12-15 11:09:56 浏览: 分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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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6岁男子何某某因怀疑邻居夫妇摆阵作法害自己,持改装射钉枪射杀二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近期将开庭,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男子怀疑邻居摆阵作法要害他,改装射钉枪射杀二人会怎么判?

  1. 从犯罪情节看,何某某的行为具有极端预谋性与暴力性。

  他提前两个月购买射钉枪、空包弹等材料,将普通工具改造成可发射钢珠的枪支;案发前多次踩点确认老人行踪,作案时精准射击老人太阳穴,致二人当场死亡;事后冷静处理现场,藏匿枪支并关闭房门,试图掩盖罪行。

  这种“有计划、有目标、有手段”的犯罪模式,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2. 关于精神状况,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这一结论存在争议:

  一方面,何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案发前二十天已被村民察觉“状态异常”,其父亲也证实他常梦见“有人整蛊村子”、捡拾垃圾堆中的骨头,甚至在家把玩枪状物,这些行为虽异常,但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

  另一方面,他作案时能独立完成枪支改装、踩点、射击、藏匿等复杂行为,且事后试图自杀未遂后报警,其思维逻辑与行为控制能力与“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判定存在矛盾。

  当二审法院经重新鉴定确认其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量刑可能从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3. 自首情节的认定同样关键。何某某作案后未直接投案,而是先开房、买酒买刀自杀未遂,次日才报警,这种“犹豫型投案”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需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何某某的行为更接近“被迫投案”,当法院认定其自首情节不成立,量刑可能进一步加重。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怎么判?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需遵循“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法定程序”的三重逻辑。

  1. 医学标准要求确认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即因精神疾病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

  患者因幻觉、妄想(如认为他人“作法害己”)实施犯罪,且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患者仅存在精神障碍症状,但作案时能辨认行为性质(明知杀人违法仍实施),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2. 心理学标准强调“辨认与控制能力”的丧失程度。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发病期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期精神正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患者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法定程序是关键保障。司法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综合案发前后行为表现、精神病史、证人证言等证据。

  仅当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时,法院方可决定强制医疗,且需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避免“以医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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