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金的到账时间以《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为基准,通过核定期与赔付期的明确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受益人资格的确定则以《保险法》第十八条为核心,通过指定与同意的双重机制,平衡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处理死亡保险金理赔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核定期与赔付期。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赔申请及完整材料后,应“及时”核定事故性质与责任,情形复杂的需在30日内完成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及时”通常指10-15个工作日,适用于材料齐全、事故清晰的案件;若涉及死亡原因调查(如怀疑自杀、他杀或既往症)、受益人资格争议或需第三方鉴定,核定期可能延长至30日。
核定后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与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在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若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特殊约定(如“收到完整材料后15日内支付”),则从约定。
材料不齐全,保险公司需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一次性通知补充,补充时间不计入核定期;若拒赔,则需在核定后3日内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指定自身为受益人,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其二,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监护人)代为同意。
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分配。
这一规则既保障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也防止了道德风险(如为获取保险金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体现了法律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利益平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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