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贷活动中,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第二道防线,常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被卷入法律纠纷。当贷款逾期引发诉讼时,担保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人又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贷款逾期被起诉时,担保人的应对策略需根据担保类型与诉讼阶段灵活调整。
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担保人则需承担责任。
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此时担保人需重点核查三方面内容:
1. 审查担保合同条款,确认保证范围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
2. 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存款等,能证明债务人具备偿债能力,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担保人财产;
3. 参与诉讼过程,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主张债务人抗辩事由(如贷款合同无效、已部分还款等)。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存在多个担保人,且未约定分担比例,可按平均份额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需结合担保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场景下,银行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一般保证场景下,银行需先向借款人追偿,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部分,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借款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行为,担保人可主张免责。
担保责任范围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则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与借款人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续贷,且未告知担保人,担保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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