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案件引发热议。男子李某与女友安某争吵后,在车内威胁等我回家弄你,安某因恐惧跳车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青海德令哈市法院的判决基于李某的行为与安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李某主观上存在过失。
具体而言,案件存在三重关键事实链:
1. 李某明知安某存在高危风险
根据证人证言,安某此前多次因争吵出现自杀自残行为,案发时处于饮酒后情绪激动状态,且在车辆行驶中已实施踹车窗门等危险行为,这些均表明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2. 李某实施了升级矛盾的过失行为
他未采取安抚、制止或要求停车等有效措施,反而坐到副驾驶位置继续言语刺激,说出“等着我回家弄你”等威胁性话语,导致安某恐惧心理加剧。
这种“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李某应当预见安某可能实施极端行为,却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行动。
3. 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直接关联
安某跳车后因高坠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结论明确排除其他死因,证明李某的威胁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链。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多重情节。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有多次犯罪及行政违法前科,且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既体现了对过失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案件特殊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要件:
1. 客体要件
侵犯他人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任何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安某因李某的过失行为死亡,生命权遭受严重侵害,符合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可能致人死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的威胁言语、未制止危险行为等,均属于“可能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安某的跳车死亡结果与李某的行为直接相关,因果关系明确。
3. 主体要件
行为人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李某出生于1996年,案发时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李某明知安某有自杀史、情绪激动且实施危险行为,应当预见其可能跳车,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反而升级矛盾,属于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严格区分“过失”与“意外事件”。行为人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则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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