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曲靖一男子在店内遭陌生女子强吻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最终被警方证实系夫妻自导自演的摆拍闹剧。在流量至上的时代,网络摆拍造谣与哗众取宠是否违法?又将面临何种处罚?下面小编将结合具体案例与法律条文展开分析。
2025年11月,云南曲靖警方通报称,某店铺经营者任某某与妻子自导自演“男子遭陌生女子强吻”视频,通过编造猎奇情节、刻意演绎画面,借虚假内容收割流量。该视频被多家媒体转发后,引发公众对公共场所安全的担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任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虚假视频。
此案中,任某某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1. 虚构“陌生人强吻”情节,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
2. 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扩大负面影响,符合“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构成要件;
3. 其主观上存在“博取眼球、收割流量”的故意,客观上引发了对公共安全的恐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进一步升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
通过网络哗众取宠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行为性质、内容及后果综合判断。
行为仅涉及夸张表演、幽默调侃等无害内容,未侵犯他人权益或扰乱公共秩序,通常不构成违法;但若以虚构事实、恶意炒作、传播低俗信息等方式吸引流量,则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从法律层面看,此类行为可能涉及三类违法情形: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通过低俗表演、恶意挑衅等方式引发公众反感,破坏社会风气;
3.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权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或敲诈勒索罪。
法律对网络哗众取宠的规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道德。网络平台虽鼓励内容创新,但“创新”不等于“无底线”,任何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流量追逐,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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