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破获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男子何某某为在女友面前塑造良好形象,网购上将军装并虚构军人身份,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8日。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但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处罚需结合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综合判定。
(一)行为性质
何某某通过网购拼凑“将军制服”,虚构军人身份,属于“非军人冒充军人”的典型情形。
其身着军装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声称“身份保密”,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骗取女友信任,符合“假借军人名义进行炫耀、蒙骗”的招摇撞骗特征。
尽管其主观目的是获取情感信任,但客观上已损害军队声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处罚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何某某被行政拘留8日,表明其情节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构成行政违法。
当其行为进一步升级,如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实施招摇撞骗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面临刑事追责。
(三)情节认定
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等。
何某某案中,其行为未涉及财物骗取,且未造成广泛社会影响,故仅构成行政违法;当其以军人身份签订虚假合同、招揽工程或骗取政治待遇,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刑事处罚。
1. 主体要件
行为人可为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非军人与低级别军人冒充高级别军人。
2. 客观要件
行为人需实施“冒充军人身份”与“招摇撞骗”双重行为。冒充方式包括穿着军装、佩戴军衔标志、使用伪造证件、自称军人身份等;招摇撞骗则表现为利用军人身份骗取财物、政治待遇、情感信任或社会地位等。
3. 客体要件
行为需侵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若行为仅损害个人权益而未波及军队声誉,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4.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财物)与非物质利益(如荣誉、职务、情感等)。行为人仅出于虚荣心冒充军人而未实施招摇撞骗,则不构成犯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即应立案侦查。何某某案中,其虽未骗取财物,但通过虚构军人身份在公共场所活动,已对军队声誉造成潜在损害,符合立案条件。
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构成“情节严重”,需从重处罚:
1.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如超过3万元);
2. 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如3次以上);
3. 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事件);
4. 冒充军人实施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如诈骗、强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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