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信贷普及的当下,按揭购车已成为主流选择。然而,当车主面临资金周转需求时,能否将按揭车辆再次抵押融资?若操作不当,是否会触及法律红线?本文将从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角度,系统解析按揭车抵押贷款的合法性边界及诈骗风险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将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设定抵押以担保债务履行。按揭车辆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理论上具备抵押物资格。
但按揭车在贷款未结清前,其所有权处于“部分归属”状态——车辆登记证书虽载明车主姓名,但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次抵押需满足双重条件:
其一,需取得原按揭贷款机构书面同意。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涉及二次抵押,则需抵押权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或同意新增抵押登记。
其二,车辆剩余价值需覆盖新增贷款额度。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财产抵押后价值大于债权余额的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范围。
实践中,贷款机构会通过专业评估确定车辆当前市场价值,并扣除未结清按揭本金后,按剩余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
按揭车抵押是否构成诈骗,需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主观层面,若抵押人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通过伪造收入证明、虚构借款用途等手段骗取贷款,或抵押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匿,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层面,若抵押人故意隐瞒车辆权属瑕疵,如未告知车辆已被查封、存在多笔抵押登记,或篡改《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使贷款机构误以为车辆权属清晰,可能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行为若导致贷款机构损失达3000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反之,若抵押人如实披露车辆按揭状态、提供真实财务资料,且贷款机构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抵押,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高风险交易”,仅涉及违约责任,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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