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某商业管理公司高级行政主管吴某因拒绝一人双岗安排被辞退,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28万余元赔偿金。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读相关问题。
1. 法律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在吴某案中,公司要求其同时负责A、B两个商场的行政事务,导致工作地点从单一商场变为跨两处办公,服务人数从40人增至120人,工作量显著增加。
法院认为,这一调整超出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及薪资的预期,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
2. 赔偿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吴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法院根据其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定赔偿金为28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了司法实践对“一人双岗”合理性的严格审查标准。
3. 实务启示
企业虽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工作内容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新增任务导致工作量、责任范围与原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未协商调整劳动报酬,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者遇此类情况,应保留工作记录、沟通证据等材料,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N+1”是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规则,其中“N”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指代通知金,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时,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员工工作5年,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则需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总计6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N+1”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3.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被认定为违法(如吴某案),则需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经济补偿(即“2N”),而非“N+1”。此外,劳动者存在过错(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补偿。
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确定,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代通知金按三倍平均工资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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