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网络造谣罪这一独立罪名,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网络造谣纳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传统罪名框架下进行精准界定。
网络造谣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是将虚拟网络空间的造谣行为与刑法现有罪名精准对接,明确各类造谣行为的法律定性标准。
解释首先界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网络表现形式,包括自行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篡改原始信息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后散布,以及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组织、指使他人传播等情形,为司法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对于入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解释作出量化与质性双重规定,量化标准涵盖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等可统计指标,质性标准则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或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情形,通过双重标准实现精准追责。
在罪名适用上,司法解释区分了不同危害对象的造谣行为:针对特定个人的造谣通常以诽谤罪规制,而针对不特定对象、炮制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解释明确了诽谤罪公诉程序的启动条件,当造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案件可由自诉转为公诉,由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追究责任。
网络造谣诽谤的报警立案以行为性质划分为治安立案与刑事立案两类,二者在标准与流程上存在明确差异。
对于未达刑事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造谣诽谤行为,警方接到报案后会先审查证据材料,若行为存在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且造成一定影响,将按治安案件立案,立案后通过调取发布者信息、固定传播记录等方式调查取证,最终依据情节轻重作出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决定。
刑事立案则需满足更严格的标准,核心在于情节严重或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
依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诽谤信息点击浏览达五千次以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以及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情形。
当造谣诽谤针对不特定对象、引发公共恐慌,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时,即便未达情节严重量化标准,也可能启动刑事立案,此类案件可由自诉转为公诉,警方主动介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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