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石。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合同仅由一方持有或员工未获合同副本的情形,这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仅由一方持有,其效力需结合合同性质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合同效力核心在于“双方合意”与“形式合法”,而非“持有状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只要双方已签字盖章且内容合法,合同仍有效。
但实践中,单方持有合同可能引发争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合同副本,劳动者可能主张“未签合同”,进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签合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单方持有合同可能损害劳动者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以“统一保管”“防止泄露”等理由拒给员工合同,既违反法定义务,也剥夺了劳动者对合同条款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因此,合同仅一方持有虽不直接导致无效,但用人单位未履行“各执一份”的法定义务,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亦可据此主张权益。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需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1. 从行政责任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该条款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要求其限期交付合同副本,或处以警告、罚款。
2. 从民事责任看,未交付合同可能引发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将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未留存签收记录),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次月起至满一年前的双倍工资。
此外,因未交付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工伤待遇等损失,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员工因未获合同副本不知晓社保条款,未及时主张权益导致社保断缴,法院可能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其医保报销损失,彰显了民事赔偿的填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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