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伤情鉴定是明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标准的核心环节。我国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规范性文件,构建了重伤、轻伤的分级鉴定体系及伤残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与轻伤的界定以机体完整性破坏程度及功能障碍严重性为核心。
重伤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具体包括:
1、肢体残废:如肢体缺失、严重畸形导致肢体功能丧失;
2、器官功能丧失:双耳极度听觉障碍、双目失明等;
3、容貌毁损:面部显著变形影响咀嚼、语言功能;
4、颅脑损伤:植物状态、严重颅骨骨折伴脑实质损伤。
轻伤则指“机体完整性遭到轻度破坏或功能障碍”,涵盖:
1、组织器官结构损害:如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8.0cm以上;
2、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听力下降但未完全丧失;
3、一般性骨折:未导致严重肢体功能受限的骨折。
伤残鉴定需遵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司法部相关规范,流程如下:
1、鉴定时机: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损伤需伤后3-6个月,脑部重伤需6-12个月,以临床医疗证明或医疗终结鉴定为准。
2、机构选择: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或自行委托但需承担对方不认可的风险。选择时需核查机构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3、材料提交:需提供身份证、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如X光片、CT片)、事故认定书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4、鉴定实施:鉴定人员通过体格检查、仪器检测等,依据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如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十级最轻(如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5、结果认定: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需经原鉴定机构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确保程序合法性。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以法律标准为基石,通过科学程序确保结果公正,为责任认定、赔偿计算提供客观依据。对当事人而言,理解鉴定标准与流程,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推动交通事故纠纷高效化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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