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中,未碰撞不等于无责任,责任认定需以法律条款为基准,结合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及环境因素综合判定。当事故双方均离开现场时并非必然丧失追责权,需结合证据留存情况与法律程序综合判定。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遵循过错归责+因果关联原则,核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并未将接触列为构成要件。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责任划分需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则从侵权责任角度补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无接触事故的责任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一、一方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让行、滥用远光灯、违规变道、违法停车等。
二、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为避险采取紧急措施,进而引发摔倒、碰撞等损害。
责任比例则根据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划分,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仅一方存在过错且为唯一原因,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属于意外事件且双方均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无接触事故双方离开现场后仍可追责,但需满足证据留存与程序合规的要求,核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案件。这意味着离开现场不直接导致追责权丧失,但需承担证据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离开前已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位置、车辆状态、环境标识等关键证据,或能提供行车记录仪影像、路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对方的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仍可通过报警启动责任认定程序。
但双方均未留存任何证据,且无其他线索还原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此时追责将面临极大障碍。
需特别注意离开现场与逃逸的区别,一方为逃避责任而故意离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因未察觉事故发生或双方初步协商后离开,则需按一般程序核查。
此外,追责需遵守时效限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财产损失为三年,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根据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追责的核心依据;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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