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面临终止,补偿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不少员工在此时不清楚自身是否享有补偿权益,遇到老板拒绝赔偿,更对维权路径感到迷茫。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梳理调解途径与补偿规则。
公司解散后老板不肯赔偿,员工可通过法定调解渠道解决争议,调解无果可进一步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介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员工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双方可在调解员主持下协商补偿方案,达成协议后由调解组织制作书面文件并督促履行。
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公司存在未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补偿,逾期不付的可加付赔偿金。投诉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解散通知等证据材料。
3.司法途径维权
调解无果或对监察结果不满的,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拒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仲裁结果不服,员工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补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维权过程中,员工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的证据,以支撑自身诉求,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公司解散时员工依法享有经济补偿,这一权利由明确的法律条款予以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进一步明确,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中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税前工资计算)。
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为补偿支付提供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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