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闵行区一起孤老离世欠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一位无遗嘱、无继承人的孤老宣先生因疾病去世后,其生前向银行申请的66万元抵押贷款因逾期未还陷入僵局。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问题解答。
宣先生生前以自有房屋向银行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因突发疾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
银行在追债过程中面临无继承人或遗嘱,债务清偿主体缺失以及抵押房产虽存在,但程序上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当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法院依银行申请指定闵行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为债务清偿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等。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宣先生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已履行放贷义务,宣先生未还款构成违约。
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具体而言,抵押房产拍卖价款足以覆盖66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民政局应优先清偿;不足,剩余债务因遗产不足而消灭,民政局无需以自有财产补足。
此外,诉讼费、执行费等程序性费用亦以遗产为限承担,遗产不足时由银行自行承担。
当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时,债务承担需遵循以下法定规则:
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
债务人无遗产,债务因缺乏清偿标的而消灭;有遗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债务不再追究。
其次,特定情形下债务承担主体可能扩展。
1.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生存配偶需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贷款购房,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剩余贷款。
2. 债务设有担保
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车辆抵押贷款,去世后债权人可拍卖车辆清偿债务,不受遗产不足影响。
3. 债务用于特定公益目的
维持企业运营以保障员工权益,相关主体可能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以债务性质与关联主体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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