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7岁小孩从邻居家阳台坠亡,父母索赔27万元会怎么判?

时间:2025-10-20 15:36:29 浏览: 分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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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案件引发热议。7岁小孩放学后私自进入邻居家玩耍,从4楼阳台坠亡。其父母以邻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7万元。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案件细节解读。

7岁小孩从邻居家阳台坠亡,父母索赔27万元会怎么判?

  根据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果,本案一审判决明确驳回27万元索赔诉求,最终以“邻居支付1万元经济帮助金,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结案。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限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邻居房屋为私人住宅,非商业场所或公共区域,房主对擅自进入者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邻居未邀请小强进入,对其来玩不知情,亦未从中获益,不符合“开启或维持危险源”的义务来源。

  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开放式景区管理人的义务限于合理控制范围,私人住宅显然不具此属性。

  小强父母主张邻居阳台围栏高度94厘米违反2023年实施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不低于1.1米),但邻居房屋建于2007年,当时无强制标准。

  法院认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且94厘米围栏对身高112厘米的小强而言,客观上不存在坠落风险。

  小强作为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独自外出并进入他人住宅,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责任优先于其他主体责任。本案中,小强两次攀爬围栏被邻居孩子拽回,第三次自行跳下,其父母未能及时干预,直接导致悲剧发生。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司法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分为两类,其认定需结合场所性质、管理权限及利益关联性:

  1.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此类主体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商业场所如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设施如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园等;特殊场所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此类主体对活动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文体活动如演唱会、体育比赛等;展览展销如车展、书展等。组织者需确保展品稳固、通道畅通,防止拥挤踩踏;其他活动如庙会、灯会等。组织者需配备足够安保人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3. 合理限度原则

  司法实践中,义务主体的责任范围以“合理预见性”和“成本效益”为限。故私人住宅主人对擅自进入者无安全保障义务,除非其主动邀请或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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