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

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

时间:2025-05-30 17:01:23 浏览: 分类:侵害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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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的纠纷中,责任认定常引发争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小编将法律条文与司法案例,解析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店门口摔伤的责任认定规则,为公众提供法律指引。

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包括营利性场所(如餐厅、商场)和非营利性场所(如公共广场),但标准不同:营利性场所因专业性和风险性需履行更高义务,非营利性场所仅需基本警示和风险控制。该义务衍生于诚信原则,旨在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安全保障义务涵盖预防、控制和救助三方面:预防义务要求确保设施无缺陷、设置清晰警示标识;控制义务需及时消除危险(如清洁湿滑地面);救助义务指对紧急情况提供合理帮助。履行标准需结合危险程度、义务主体控制能力及社会一般认知。例如,高危险区域(如楼梯、出入口)需更严格措施,包括安装防滑设备、定期维护设施。义务限度以“合理范围”为界,避免责任无限扩大。

  该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需证明义务主体未尽合理保障义务。若义务主体已履行标准措施(如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垫),可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时,由第三人担责;义务主体仅对未尽保障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受保护标准更高,义务主体需针对性加强预防。

在店门口摔骨折了谁的责任?

  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负有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摔伤发生在商家管理范围内(如店铺门口台阶或通道),需评估商家是否履行义务:包括地面防滑处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等。如果雨雪天气未铺防滑垫或未设提示牌,视为未尽义务,商家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摔倒系因第三人行为(如推搡、碰撞)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制止冲突),需承担补充责任。

  若受害人存在疏忽(如未注意警示标识、穿高跟鞋在湿滑地面行走),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商家可免责的情形包括:已尽合理义务(如定期清洁、设置醒目警示),或损害纯由被侵权人自身原因(如奔跑、醉酒)导致。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需提供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明商家管理缺失;商家则需提交维护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等反证。极端天气(如冻雨)虽增加风险,但商家未升级防护措施仍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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