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手机厂商海报小字标注引热议。消费者质疑,当主标语占据70%视觉空间、小字字号不足主标语1/5且位置隐蔽时,这种主次失衡的设计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此同时,商家虚假宣传的判定标准也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内容若“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即构成虚假宣传。
手机厂商海报中,大字标语占据核心视觉区域,而小字因字号过小、颜色接近背景色、位置隐蔽,难以形成有效提示。
这种设计违反“显著性原则”——人类对信息的接收优先处理大字体、高对比度的内容,而小字标注易被忽略。
法律判定核心在于“是否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消费者因未注意到小字标注,误以为产品已实际达成广告描述性能,则即使有标注,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司法实践中,法院强调广告内容的“整体效果”,而非孤立看待标注行为。
此外,实际效果影响定性。仅为厂商内部规划,未通过技术验证或第三方认证,则将其作为宣传标语涉嫌夸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厂商需证明具备实现可能性,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判定商家虚假宣传需从五方面综合审查:
1. 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宣传手机具备“24个月不卡顿”功能,但实际使用6个月即出现严重卡顿,且未在广告中明确标注“实验室环境”等限制条件。
2. 引人误解的宣传
表述虽可能属实,但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宣传“买一送一”,消费者以为送同款商品,实际送的是价值极低的小赠品。此类宣传因违反“显著性原则”,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3. 隐瞒重要信息
有意隐瞒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销售房屋时,不告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宣传手机“5G全网通”,但未说明仅支持特定频段。
4. 数据或结论无依据
宣传中使用的数据、研究结论无可靠来源。宣称产品经“某权威机构检测”,实际该机构并不存在或未进行相关检测;或使用“99%用户好评”数据,但无法提供调查样本及统计方法。
5. 对比宣传误导
通过不恰当对比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在未客观比较的情况下,声称自己的产品比其他同类产品好很多;或使用“碾压”“完爆”等绝对化表述,但未提供具体对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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