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表造假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因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配料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虚假宣传”的相关问题。
在探讨2025年配料表造假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配料表造假确实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当产品信息配料与实际配料不一致时,就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基于错误的信息作出购买决策,从而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罚款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刑罚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而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甚至在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下是关于虚假宣传处罚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归纳:
一、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三、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从重处罚情形
1、认定标准
市场竞争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这是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前提。
主观恶意: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即是否有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虚假成分:当事人在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虚假描述。
损害后果: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当事人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从重处罚情形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则是关于“虚假宣传”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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