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案件引发热议。辽宁绥中县59岁女子叶某起诉当地医院,称医生在避孕环复查时私自在其子宫内植入监听器,要求赔偿损失。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细节以及问题解答。
在叶某诉医院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聚焦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
叶某虽声称子宫内存在“监听器”,但仅能提供主观感受(腹部不适、手机播放歌曲时的异常)作为依据,而无法提供客观证据(医疗鉴定报告、异物影像资料)。
相反,医院提交的彩超检查结果明确显示子宫内无异物,且叶某的囊性回声与“监听器”无医学关联。
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叶某的诉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被驳回,体现了法律对“主观臆断”与“客观事实”的严格区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需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行为未违反上述规定,即使患者产生不良感受,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优先采纳具有科学性与权威性的医疗鉴定结论,而非患者单方面的主观陈述。
医疗事故的判定需同时满足五个法定要件:
1. 主体合法性
主体合法性要求行为主体为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规则,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2. 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诊疗护理规范。手术操作未遵循无菌原则、药物使用超出说明书范围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3. 主观过失
主观过失要求医务人员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指未预见本应预见的风险;过于自信指轻信可避免风险。
4.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需为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器官功能障碍、延长治疗时间等。
单纯的经济损失(医疗费增加)或精神痛苦(焦虑、抑郁)一般不单独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除非伴随人身损害。
5.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要求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与医疗行为无关,则不构成因果关系。
2026年最新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