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作为特殊民事关系,其结婚程序与假期制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政审环节旨在确保军人配偶政治可靠、品行端正,而婚假制度则兼顾军人职业特性与家庭权益。
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及总政治部2001年《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人结婚需对女方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其符合“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法定条件。
政审材料需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协助提供,具体包括:
1、身份与户籍证明:女方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核实身份信息及户籍所在地。
2、婚姻状况证明:由户籍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未婚未育证明》,明确女方未处于已婚、离异或丧偶状态,且无生育记录。
3、政治审查表:女方需填写部队寄送的《政审表》,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政治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并由户籍地派出所或工作单位党委盖章确认。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女方近五年内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行为。
5、工作与经济状况证明:若女方有固定工作,需由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及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者,由居委会出具生活来源说明。
军人婚假制度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中均有明确,核心规则如下:
1、基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军人,可享受3天婚假,包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2、晚婚假: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额外增加7天晚婚假,总假期达10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路程假: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部队可根据路程远近额外批准路程假,但需提供交通票据作为依据。
4、探亲假叠加限制:若军人在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重复享受婚假,但路程假仍可单独申请。
军人结婚政审与婚假制度,是法律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回应,既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的保护,也兼顾了军人家庭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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