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跨国企业中国区HR在面试环节盗刷应聘者5000美元信用卡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事件暴露出职场信任链条中的新型犯罪风险,也引发公众对信用卡盗刷法律定性的深度讨论。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HR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需根据具体手段择一重罪论处。
HR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应聘者信用卡信息后实施盗刷,虚构“入职体检费”“培训押金”等名义骗取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HR未通过欺骗手段,而是利用应聘者疏忽(未及时收回信用卡、未设置交易密码)直接窃取卡片并使用,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当盗刷行为同时涉及“秘密窃取”与“冒名使用”两种手段,司法机关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获取卡片的方式、使用时的身份伪装程度等要素,判断其主观故意更倾向于非法占有财物还是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进而确定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及主观四方面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双重客体,既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又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用卡作为金融交易工具,其发行、使用及管理受《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严格规范,任何伪造、冒用或恶意透支行为均直接冲击金融秩序;同时,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导致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财产损失,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
2. 客观要件
行为人需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
具体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挂失后失效的卡片);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卡片);
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五千元以上,司法实践中会综合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算总金额。
3.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集体决策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直接故意体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侵害他人财产权,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非法占有目的则需通过客观行为印证,如透支后逃匿、转移财产、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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