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孩子路边踢球致外卖员骨折等事件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的关注。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既需明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也要厘清监护人责任边界。下面小编将从赔偿范围认定、责任主体划分两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同类纠纷提供法律适用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赔偿范围认定需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
医疗费需以正规票据为准,护理费需结合护理期限与当地护工标准计算,误工费则需证明收入减少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财产损失,电动车修理费需提供维修清单与支付凭证,损失金额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未成年人实施踢球行为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球滚入车道引发事故,可认定其存在过错;受害人骑行时未观察路况,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则需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现场环境、行为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过错比例。
本案中,法院判决两个孩子成立共同过失侵权,而外卖小哥不应承担责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外卖小哥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属于法定替代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监护人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自身财产承担赔偿存在例外情形。
未成年人拥有个人财产,如接受赠与、继承所得财产,或通过创作、表演等合法收入积累财产,则需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未成年人财产独立性,避免监护人滥用“未成年人财产”名义逃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减免需严格审查证据。监护人主张已尽监护职责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危险行为制止等措施。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管理范围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时监护人责任可能因教育机构过错而部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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